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鄭羽軒 被告 歐陽 朝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8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歐陽朝中 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6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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