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永誠 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蘇秀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俊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8,000元,總清償金額576,
000元,清償成數31.26%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3司執消債更18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如附表所示之3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除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為確答,應視為同意外,其餘2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債權額(99.01%)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為有優先權債權人,不列入計算)。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擔任臨時工,從事路面整修工程之工作,日薪1,
200元,有固定收入,每月收入為25,000元至30,000元,業據債務人陳稱明確,又其101年度及102年度均查無薪資所得,亦查無勞保投保資料,爰以平均每月27,500元列計其所得,惟應扣除其每月之健保費75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在卷可稽,故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6,750元。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徐○琳所生之女王○婷已成年,無受扶養之
必要,而債務人與其配偶名下均無不動產,目前租屋居住,每月尚須支出租金5,500元及管理費用1,000元。又債務人陳報其配偶無工作,查徐○琳101年無所得,102年收入總額為51,400元,平均每月所得為4,283元(計算式:51400÷12=4283,未滿1元部分不計),無勞保投保資料,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管理費收據、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堪認無力分擔租金,則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租金及管理費後,僅餘12,250元(00000-0000-0000-0000=12250),作為其本人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相近,而無浪費可言,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8,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31.26%││5.債務總金額:1,842,690元。││6.清償總金額:576,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清償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加總不等於每期清償總金額,則依序依債權比例金額大者優││先進位。│├────────────────────────────┤│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333,242│5,788│416,736│││有限公司││││├──┼────────┼─────┼─────┼────┤│2│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8,194│79│5,688│││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491,254│2,133│153,576│││公司││││├──┼────────┼─────┼─────┼────┤│總計││1,842,690│8,000│5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