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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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相對人曾德明於民國92年6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97881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