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盈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盈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定執行刑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
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係轉讓偽藥罪、幫助詐欺取財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其中轉讓偽藥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雖助長毒品流通,然屬同質性高之犯罪類型,經考量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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