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126號聲請人 黃冠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靜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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