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號債權人祐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滿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巢世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併以「祐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為債權人?如是,請就各債權人部分分別表明請求金額,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依據(若無法表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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