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豈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豈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豈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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