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39號聲請人 黃美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 戴國正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經查被繼承人戴國正已於民國88年10月1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三、請改列被繼承人戴國正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始為適格。
四、查報被繼承人戴國正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