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95號上訴人 鍾文榜 被上訴人 游新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
5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