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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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均含包裝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膚色圓形錠捌顆及第二級毒品MDMA墨綠色圓形錠玖顆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膚色圓形錠8顆及墨綠色圓形錠9顆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未記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等事由,以104年度偵字第11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8包、膚色圓形錠8顆及墨綠色圓形錠9顆,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0份(偵卷第181至190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8包之包裝袋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