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8年1月6日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1張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詹小瑤┌──────────────────────────────────────────┐│附表:98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7年10月25日│30,516元│XC0000000│││││有限公司七堵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