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88號上訴人 陳思蓉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被上訴人 陳靜玉
黃志文 戴明德 楊建新 楊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乙○○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乙○○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附卷(見原審卷第53頁),上訴人於108年4月26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時,乙○○係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力;然現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原法定代理人甲○○之代理權已消滅,惟乙○○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命乙○○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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