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光興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代三審所為押票,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告唐光興押票「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記載「自109年7月8日起羈押2月」,應更正為「自109年7月8日起羈押3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又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唐光興於本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係第一次代三審執行羈押,依上開規定羈押期限為3月,是被告唐光興押票「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曾逸誠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唐奇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