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00號原告 陳思蓉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所列被告 陳靜玉 、 黃志文 、 戴明德 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上開被告之戶籍謄本資料,逾期未補正其中任一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
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列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任一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