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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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27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3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83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