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調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大豊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聲明部分,應具體指明被告英返還所有權登記之土地
  坐落地號、權利範圍,以及建物之建號(或門牌)、權利範
  圍,並檢附相關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登記資料。
二、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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