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濬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