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選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乙○○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下同)97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選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4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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