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金訴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原告 譚美莉 被告 林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