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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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金訴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原告 譚美莉 被告 林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徐福晋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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