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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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04號

原告 侯宣夙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石金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明昇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崇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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