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77號

原告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健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989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紹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