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377號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健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989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