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79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 劉世威 即橫溪肉圓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依該約定書第42條載明「因本案涉訟時,貴我雙方合意以本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0頁),堪認已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訴訟性質上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該合意管轄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