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882號聲請人 郭桀綸 相對人 張祐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688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8年8月30日(發票日經│400,000元│未載│108年8月30日│WG0000000││││塗改未簽名或蓋章,不生││││││││塗改效力,應以塗改前之││││││││日期為準)││││││├──┼───────────┼─────────┼───────────┼───────────┼────────┼──┤│002│107年8月30日│50,000元│未載│107年9月14日│WG0000000││├──┼───────────┼─────────┼───────────┼───────────┼────────┼──┤│003│107年7月31日│1,300,000元│未載│107年8月1日│WG0000000││├──┼───────────┼─────────┼───────────┼───────────┼────────┼──┤│004│107年7月6日│2,070,000元│未載│107年7月7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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