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右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九八○五號、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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