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61號原告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余惠如 律師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樓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參加人己○○原姓名 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 律師
參加人戊○○
號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 律師
參加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佩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