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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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4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0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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