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9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宏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25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90號),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9年度執更字第131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宏銘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27日新北檢兆監108毒執護509字第1080126242號函及相關資料尚有不服,請依刑法第13條第
2項不確定故意之法,給予受刑人機會,且其妻子將臨盆,需陪伴其妻子身邊以盡其丈夫之責任,為此,提出本件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另按撤銷假釋,仍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因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撤銷假釋後殘刑之指揮,如有不服,非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等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以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0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主張不服撤銷假釋而聲明異議,然其聲明異議內容係稱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27日新北檢兆監108毒執護509字第1080126242號函及相關資料聲明異議;惟依上揭規定,聲明異議之客體,既應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限,聲明異議人乃係針對上揭函文有所爭執,別無其他隻字片語指出檢察官就刑罰之執行,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顯對法律規定有所誤解,顯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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