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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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844號聲請人 吳清水 聲請人 吳允中 聲請人 吳順光 聲請人 吳松洲 聲請人 吳文盛 聲請人 吳文智 聲請人 吳文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誌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區分2紙本票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
㈡確認附表編號1、2之本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㈢確認原因事實票面記載金額總和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