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750號

原告 歐庭佑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被告 劉張巧怡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2月17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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