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寓承防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己○○律師複代理人庚○○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