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易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右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定有甲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甲富右正本證甲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武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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