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易正得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3+1)×51×10=2,04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清算後迄今(即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數額為何,並製成聲請清算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112年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200元,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9年9月16日至111年9月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提供聲請人之: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2.各保險契約影本,並敘明:⑴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⑵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六、請提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併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即自109年9月16日起迄今)之每月薪資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另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母親 易林娥 、兒子 易洧 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扶養費如何核定?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說明聲請人之兒子易洧立已成年,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
九、承上,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易林娥、易洧立之下列資料:
1.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
2.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3.財政部國稅局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近2年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應具體說明係與何人一同負擔前開扶養義務?其他有扶養義務之人是否有支出扶養費?若無,原因為何?
十、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即自109年9月16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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