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告 張秋風 訴訟代理人 林繼映 被告 王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利息欄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民國9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7年6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遲延利息起算日,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相識多年之朋友,被告於93年間向原告借款120萬元,原告則交付現金120萬元予被告,雙方並協議自93年8月2日起每半年還款20萬元,分6期清償,且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作為擔保清償之用。惟被告於清償日即前開6紙本票到期日屆至時,均未清償,原告於107年2月7日以臺中大智郵局第25號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6紙、臺中大智郵局第25號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26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後,未按約定期限給付,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珍附表:
┌──┬────┬──────┬──────┬─────┬────────┐│編號│票號│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利息│├──┼────┼──────┼──────┼─────┼────────┤│1│00000000│93年2月12日│93年8月12日│200,000元│自9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2│00000000│同上│94年2月12日│200,000元│自9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3│00000000│同上│94年8月12日│200,000元│自9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4│00000000│同上│95年2月12日│200,000元│自9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5│00000000│同上│95年8月12日│200,000元│自95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6│00000000│同上│96年2月12日│200,000元│自96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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