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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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52號聲請人 黃美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富超 債務人 林裕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6年4月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年息百分之5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發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富超、林裕文,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陳富超、林裕文於民國106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並簽發本票、借據各一紙交付予聲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6年4月6日,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聲請人復以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據、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福星││288│2,186.29│100000分之189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57│臺中市西屯區福│主要用途:集合住│十七層:144.99│陽台:33.49│全部││││星段288地號│宅│合計:144.99│││││├───────┤主要建材:鋼筋混│││││││臺中市西屯區西│凝土造│││││││苑路29號十七樓│層數:18層│││││││之3│││││├─┴──┴───────┴────────┴───────┴─────┴─────┤│共有部分:福星段1060建號,7,969.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89││(含停車位編號076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5)││(含停車位編號077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