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胤愷 選任辯護人 黃柏霖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8年5月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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