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廣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廣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廣鉉因詐欺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附表:受刑人羅廣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1月│││││(4罪)│├───────┼─────────┼─────────┼─────────┤│犯罪日期│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4374、8090號│字第4374、8090號│字第4374、809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實││1347號│1347號│134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37│108年度台上字第337│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號│號││├────┼─────────┼─────────┼─────────┤││確定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929號│字第4929號│字第49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