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秀芬於民國92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88,774元正未給付,其中30,183元為本金;58,50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秀芬於民國92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97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667,866元正未給付,其中209,421元為本金;402,197元為利息;56,2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秀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57,546元正未給付,其中14,838元為消費款;39,10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麗卿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秀芬│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30183││6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秀芬│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209421││6月14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秀芬│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4838││6月14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