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鄭光婷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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