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原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東原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東原簡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嘉慧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嘉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晚間10時許,在臺東縣○○市○○路○○號「君安旅店」306號房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燒烤該玻璃球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於翌(14)日上午11時30分許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嘉慧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07年度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A268)、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月14日慈大藥字第108011403號函暨所附檢驗總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規定甚明。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7年2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足據,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雖於警詢供出其毒品來源為同居男友 陳志軒 ,然依本院職權函詢結果,經警循線偵辦,並未查獲陳志軒或其他人等之販賣毒品具體事證,有臺東縣警察局108年9月18日東警少字第1080038357號函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參,既未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本案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又被告為警查獲時,在同居男友陳志軒主動提出毒品及毒品吸食器供警查扣前,並未坦承施用毒品等情,有上開函復說明暨所附員警職務報告為佐,既經警當場查扣陳志軒所有之毒品及毒品吸食器,而被告與陳志軒係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密切,對於被告涉犯施用毒品足認已有客觀合理懷疑,被告嗣後坦認本案犯行要非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與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要件不合,自無從據以減輕其刑,併予敘明。
(三)本院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仍未戒除毒癮,猶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雖經觀察、勒戒之治療程序,仍未澈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勒戒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良法美意;惟斟酌本案係被告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初犯施用毒品,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為佐,且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因而衍生其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期使經此教訓,能澈底悔悟,遠離毒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以警詢時自述無業,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家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