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 許景峯 相對人 陳品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惟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800,000元及其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兩造於107年1月22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之權利種類為「普通抵押權」、登載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登記清償日期為「107年4月30日」、登記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均為「陳品睿」,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可憑。是由上開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本件抵押權為一般抵押權(普通抵押權),且已登記,登記之清償日期並已屆至,而聲請人主張未受清償等情,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外埔區│上鐵山││815│68.43│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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