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三號
聲請人 鍾邦治 即大洋實業社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洋實業社鍾邦治│台新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捌仟伍佰元│BS0000000│││││行竹科分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