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48號聲請人 戴奇玉 代理人 張宇馨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