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謝昀希 被告 薛博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刑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075號,原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0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明珠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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