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46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被告泰迪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豐美 被告 鍾華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