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32號原告 陳之漢 被告 彭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併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前者屬於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後者屬於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合計應補繳8400元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