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01號原告 吳基立 被告 李彥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