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九號
聲請人宜蘭縣蘇澳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存字第一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票號83C00294D)乙張,准以同額之臺灣省合作金庫八十九年度次順位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二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乙紙為債務人即相對人供擔保,並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三三號事件提存在案後,對其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前開債券即將到期,急需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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