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基交簡字第二九0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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