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976號
原 告 信義帝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錕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永祥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
柒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