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8號
原 告 楊亞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1,9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新光產物保險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再具狀 陳明所 起訴之被告是總公司或台中分公司,並
應查明所起訴公司之確切負責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